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6-05-07 来源: 本站
进入5月份,一系列外贸重磅新规已悄然落地。
政策落地初期往往是较宽松的窗口期。谁能第一时间吃透规则、完成内部流程调整,谁就能在窗口期抢占先机。
本文按照关税与市场准入、出口退税、跨境电商、出口管制与贸易禁令、海关监管与物流、外汇管理与跨境结算六大版块,系统梳理2026年5月前后正式生效或落地实施的外贸相关政策。
每条标注政策来源及文号,方便查阅对照。
外贸新规汇总
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
中国与15个非洲国家实现AEO互认
RCEP关税进入第五年,关税减让深化
出口退税申报流程优化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新规全面施行
跨关区退货全国推广
9810海外仓出口退税提速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免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强化
航空航天/燃气轮机制造装备出口管制升级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目录更新
2026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施行
《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实施
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外汇局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放宽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
01
关税与市场准入
(一)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
根据国 务 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中国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覆盖南非、埃及、尼日利亚等20个非最不发达国家,叠加此前已覆盖的33个最不发达国家,需要注意的是,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仍保持不变。
配套原产地管理办法同步落地。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4号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对原产于上述20个非洲国家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项下原产地管理。
核心规则如下:
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方可享受零关税待遇;
进口申报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30”;
海关总署同步启用专用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在线签发的电子数据可实时传输至中国海关通关系统,企业申报时可免于提交纸质证书;
同时,海关总署对相关输华产品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升级非洲农食产品进口“绿色通道”。
零关税≠零门槛,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是核心条件。
进口商需确保非洲供货商完成原产地合规,否则海关稽查时可能面临补税甚至处罚。建议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因原产地不合规导致关税损失的赔偿条款”。
另外,非洲多数出口商的合规意识有限,中国企业最好主动协助对方完成原产地证书申请,避免货物到港后才补材料,耽误清关时效。
(二)中国与15个非洲国家实现AEO互认
配合零关税政策,海关总署积极推进AEO互认合作(AEO,指经过海关认证,在供应链安全、财务健康、守法合规等方面都达到高标准的优质企业)。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15个非洲国家开展AEO互认合作,与南非、乌干达、布隆迪、贝宁等4国签署并实施AEO互认安排。
互认实施后,双方的AEO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享受优先办理、降低查验率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AEO认证是通关信用资本。在非洲这些海关环境复杂的地区,AEO互认能让你在海关系统出问题时,有一个“绿色通道”的投诉和解决机制。
对绝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当务之急是寻找已经成为AEO的报关行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综服)进行合作。
(三)RCEP全面实施第五年,关税减让深化
RCEP自2022年生效以来,2026年进入全面实施第五年,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关税减让表,对特定伙伴国的过渡期产品继续降低税率或实现零关税。
企业在申报时需针对具体出口目的国和HS编码,确认当年适用协定税率,不应仅凭“品类”判断。
02
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申报流程优化
2026年出口退税申报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容缺受理”。企业日常申报退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及“单一窗口”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为准,申报材料可在3个工作日内后补,退税到账周期由原有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最快7个工作日。
同时新增“货物流与资金流一致性”核查要求,企业需提供物流轨迹截图、收付款凭证关联编号等材料,重点核查年出口额超2000万元的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新规全面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2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同时废止,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审核等全流程作出统一规范。
按照新规,出口退税申报窗口期为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未在此期间申报的可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补充申报。需注意,36个月期限按自然天数起算,企业应以报关出口之日为起点精确推算截止日期,超期即使仅差一天,也将丧失退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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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跨境电商
(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全国推广
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24号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适用于9610模式。退货商品可退回至任意合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打破了此前“哪里出、哪里退”的地域限制。
与此同时,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企业需提前确认退货目的地的监管场所是否具备接收资质。
(二)9810海外仓出口退税提速:“离境即退税”落地
自2026年起,9810海外仓出口模式正式实施“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模式,报关离境即可申报退(免)税,无需等待海外实际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明确,以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时应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HWC-YT),并对已实现销售和未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申报。
(三)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免税政策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2026年第16号(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210/9610/9710/9810模式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原状退运(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可退还出口已征税费。需提供《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严格审核“原状退运”条件。
(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
根据国办函〔2026〕40号文件(5月生效),综合保税区功能进一步拓展:
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退回综保区,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复出口;
拓展再制造范围,支持境外再制造产品国际物流分拨;
保税维修突破目录限制,出口产品及零配件境外维修后可复运出境。
企业需特别注意,维修产品范围仍有严格限制,必须等待官方发布的最新版《维修产品目录》或明确的审批路径,切不可将旧件、报废件以“再制造”或“维修”名义擅自入境,这仍是海关打击“洋垃圾”走私的红线。
(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强化
市场监管总局、商 务 部联合发文,自2026年5月1日起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召回主体责任,要求平台与商家建立全流程召回制度。
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召回执行方,同时必须将受委托企业信息向跨境电商平台报备。若平台不知情或委托方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召回无法启动,企业将面临被纳入信用管理乃至暂停平台服务的处罚。
04
出口管制与贸易禁令
(一)航空航天及燃气涡轮发动机制造装备出口管制升级
2026年4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对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实施许可制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管制范围包括:为制造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结构件而专门设计的超塑成形/扩散连接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以及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的定向晶/单晶铸造设备、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及相关软件和技术。
这项管制针对的是“工艺装备、软件、技术”,而不仅仅是设备本身,极其严厉。一个模具、一套专用软件都可能需要许可证。
“专门设计”是关键词,只要说明书、合同里体现了这一用途,就落入了管制范围。 必须启动内部出口管制合规筛查,建立“疑似物项”上报和风险评估流程。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目录更新
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在出口管制目录中新增了出口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进出口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无论是否明确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需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2026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7号,2026年度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包括小麦、玉米、煤炭、原油、稀土、钨、锑、锡等),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企业出口目录内货物须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05
海关监管和物流
(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6章310条。
核心调整包括:
1. 统一国内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 这是新法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之一,结束了长期以来国内和国际海运“双轨制”的局面;
2. 明确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条款为外贸企业使用电子单证办理报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电子提单将加速取代传统纸质提单;
3. 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4. 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
5. 明确托运人法定义务。 托运人需及时向海关等部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完整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单证问题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单证责任” 是外贸人最容易忽视的新雷区。
过去出现因报关单、许可证等手续不全导致的船期延误,货代和承运人往往背锅。新法之下,托运人(出口企业)不再能将单证手续问题推给第三方,一旦造成承运人损失,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出口企业指定专人跟踪出口单证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将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全部纳入核查清单中,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施行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危化品安全领域的首部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在进出口环节,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进口企业需确保向海关申请检验时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须为中文、标签新增“印刷”方式、发现新危险特性需立即公告等。
出口方面,危险化学品涉及《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还须依据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提前向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实施
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六部门发布2026年第39号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首批《口岸重点管控外来物种名录》,涵盖昆虫、软体动物、鱼类、两栖动物4大类21个科(属、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名录内外来物种的,海关将依据《生物安全法》没收相关物种,并处5万至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4个部门联合部署,在45个城市集中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涵盖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和绿色贸易等5方面29项举措。重点措施包括:
1. 进口首发消费品检验便利化:对首发、首秀、首展、首店等进口消费品推行差异化检验模式,对用于首展首秀且单款20件及以下的小批量进口消费品免于取样送检,建立“首发新品白名单”制度。
2.特色农食产品出口精准帮扶:实施“一品一策、一企一策、一地一策”,优化出口涉检货物监管模式,试点将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前置,转为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3.“新三样”等重点商品出口监管优化:实施“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品一策”精准帮扶,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帮扶体系。
06
外汇管理与跨境结算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一揽子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
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
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自动批量办理薪酬用汇;
加大力度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贸易新业态发展;
支持支付机构和银行自动批量审核交易电子信息、便捷办理相关资金结算。
(二)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放宽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1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第七条,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允许银行办理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仓储、税收、跨境电商等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且不再局限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
对于大量使用海外仓、FBA头程物流、亚马逊广告费、第三方平台ERP系统的企业,是合规化重大利好,可以有效解决境外杂费支付难题。
(三)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6年3月发布通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
福建省同步发布实施细则,将试点拓展至福建省全辖,涵盖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免于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事前登记等多项措施。山东省全域获批开展试点,《实施细则》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大连获批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及自贸区企业外债登记下放银行办理两项政策,5月正式落地。北京市发布京汇发〔2026〕12号实施细则,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已全面落地试点政策。
试点已从零星城市扩展至东部沿海多个经济大省全域。
企业应主动评估自身是否满足参与试点条件,符合条件的尽快向开户银行申请纳入优质企业名单,以便享受便利化措施。
愿每一位外贸人,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蓝海市场,乘风破浪,行稳致远